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36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保險對象有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應予退保情形而投保單位未依前條規定辦理退保手續時,保險人得逕依相關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為其辦理退保手續並通知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35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6-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