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40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保險對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變更或錯誤、第六類被保險人申報之通訊地址或戶籍地址變更時,投保單位應即填具保險對象變更事項申報表一份,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
AI 白話解釋
← 第39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