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 第11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第11條

保險人於辦理本辦法業務時,應將下列事項對外公開: 一、利益揭露聲明書。 二、會議議程。 三、會議內容實錄。 前項第二款事項,應於開會七日前對外公開,並送交本會議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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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