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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第5條

第三條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名額分配如下: 一、醫療給付費用總額部門(以下稱各總額部門)推派代表,其名額如下: (一)醫院總額推派十二人。 (二)西醫基層總額推派六人。 (三)牙醫門診總額推派一人。 (四)中醫門診總額推派一人。 二、下列醫事團體之代表各一人: (一)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二)台灣醫院協會。 (三)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四)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五)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六)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七)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八)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九)中華民國助產師助產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十)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十一)其他醫事服務機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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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