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 第7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第7條

本會議之代表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任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議代表由全民健康保險會遴薦推派者,於任期內失去委員身分時,得由該會重行遴選推派。 代表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出任者,若有變動,應依前條規定重新推派。 本會議代表任期屆滿而尚未完成新任代表聘任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新任代表就任時為止,並以不超過六個月為限;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最後聘任之本會議代表,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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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