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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 第4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第4條
本會議主席,由保險人指派高階主管人員一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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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保險人為辦理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擬訂事項,應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
第3條
本會議召開時,應邀請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下列代表參加:一、主管機關代表一人。二、專家學者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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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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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會議代表於出席首次會議前,應填具利益揭露聲明書,聲明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業務上之利益,與…
第11條
保險人於辦理本辦法業務時,應將下列事項對外公開:一、利益揭露聲明書。二、會議議程。三、會議內…
第1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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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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