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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 第3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第3條
本會議召開時,應邀請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下列代表參加: 一、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二、專家學者二人。 三、被保險人代表二人。 四、雇主代表二人。 五、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三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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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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