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 第9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第9條

本會議議案未達成共識者,保險人於報主管機關核定時,應一併提出各方代表不同意見、不同方案之優缺點分析及其財務評估等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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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