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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19條

六類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應設置標示板;其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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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