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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33條

第 二 章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 第 一 節 六類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室內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於一層建築物之儲槽專用室。 二、儲槽專用室之儲槽側板外壁與室內牆面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分以上。專用室內設置二座以上之儲槽時,儲槽側板外壁相互間隔距離應在五十公分以上。 三、儲槽容量不得超過管制量之四十倍,且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除第四石油類及動植物油類外,不得超過二萬公升。同一儲槽專用室設置二座以上儲槽時,其容量應合併計算。 四、儲槽構造:儲槽材質應為厚度三點二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者。 五、儲槽表面應有防蝕功能。 六、正負壓力超過五百毫米水柱壓力之儲槽(以下簡稱壓力儲槽),應設置安全裝置;非壓力儲槽應設置通氣管。 七、儲槽應設置自動顯示儲量裝置。 八、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其注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設於容易引起火災或妨礙避難逃生之處。 (二)可與注入軟管或注入管結合,且不得有洩漏之情形。 (三)應設置管閥或加蓋。 (四)儲存物易引起靜電災害者,應設置有效除去靜電之接地裝置。 九、儲槽閥應為鑄鋼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材質,且不得有洩漏之情形。 十、儲槽之排水管應設在槽壁。但排水管與儲槽之連接部分,於發生地震或地盤下陷時,無受損之虞者,得設在儲槽底部。 十一、儲槽專用室之牆壁、柱及地板應為防火構造,樑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開口。但儲存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無延燒之虞者,其牆壁、柱及地板得以不燃材料建造。 十二、儲槽專用室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且不得設置天花板。 十三、儲槽專用室之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但外牆有延燒之虞者,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十四、前款之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 十五、儲存液體六類物品者,其地板應為不滲透構造,並有適當傾斜度及集液設施。 十六、儲槽專用室出入口應設置二十公分以上之門檻,或設置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十七、儲槽專用室應有充分採光、照明及通風設備。儲存閃火點未達攝氏七十度之六類物品,有積存可燃性蒸氣之虞者,應設置將蒸氣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於供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之建築物,設置前項場所儲存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十款、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至第十七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槽專用室之牆壁、柱及地板應為防火構造,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樑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及區劃分隔牆壁,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 二、儲槽專用室之窗戶,應設置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窗;出入口,應設置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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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3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5條室內儲槽場所之幫浦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室內儲槽設於地面一層建築物,其幫浦設備位於儲槽專用…第37條室外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儲槽側板外壁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準…第41條地下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儲槽應置於地下槽室。但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

「六類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3條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如…第14條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三公尺以上;儲存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者,四周…第15條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得設於建築物…第15-1條一般處理場所之作業型態及處理數量符合下列規定,且於建築物內使用部分之構造符合附表一之一規定者…第16條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充分之採光、照明及通風設備。二…第17條第一種販賣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二、應在明顯處所…第18條第二種販賣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準用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目及第四款規定外,其使…第19條六類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應設置標示板;其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20條儲存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依其性質設置儲存場所儲存。第21條六類物品室內儲存場所除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外,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第22條室內儲存場所儲存易燃性固體以外之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或閃火點達攝氏七十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第23條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在管制量二十倍以下者,建築物之一部分得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其位置、構造及…第24條室內儲存場所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未達管制量五十倍,且高度在六公尺以下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第25條室內儲存場所儲存高閃火點物品,且高度在六公尺以下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第26條室內儲存場所儲存高閃火點物品,其儲存倉庫為二層以上建築物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第27條室內儲存場所儲存高閃火點物品之數量,未達管制量五十倍,且高度在六公尺以下者,其位置、構造及設…第28條室內儲存場所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分級屬A型或B型,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規…第29條室內儲存場所儲存下列物品者,不適用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一、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烷基鋁…第30條室外儲存場所儲存之六類物品,以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中之硫磺、閃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之易燃性固…第31條室外儲存場所儲存塊狀之硫磺,放置於地面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第32條六類物品儲槽之容量不得大於儲槽之內容積扣除其空間容積後所得之量。儲槽之內容積計算方式如下:一…第34條室內儲槽場所儲存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其位置、構造及設備符合前條第一項第…第35條室內儲槽場所之幫浦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室內儲槽設於地面一層建築物,其幫浦設備位於儲槽專用…第36條室內儲槽場所輸送液體六類物品之配管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為鋼製或金屬製。但鋼製或金屬製配管會…第37條室外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儲槽側板外壁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準…第38條室外儲槽場所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其防液堤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單座儲槽周圍所設置防液…第39條室外儲槽儲存高閃火點物品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第40條室外儲槽儲存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烷基鋁、烷基鋰、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乙醛、環氧丙烷及中央主管…第41條地下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儲槽應置於地下槽室。但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第42條儲槽為雙重殼之地下儲槽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符合前條第三款、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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