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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40條

第 二 章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 第 一 節 六類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室外儲槽儲存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烷基鋁、烷基鋰、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乙醛、環氧丙烷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六類物品者,除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用惰性氣體或有同等效能予以封阻之設備。 二、儲存烷基鋁或烷基鋰者,應設置能將洩漏之儲存物侷限於特定範圍,並導入安全槽或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設施。 三、儲存乙醛或環氧丙烷者,其儲槽材質不得含有銅、鎂、銀、水銀、或含該等成份之合金,且應設置冷卻裝置或保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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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3條地下儲槽場所儲存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烷基鋁、烷基鋰、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乙醛、環氧丙烷及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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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