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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20條

儲存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依其性質設置儲存場所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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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