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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28條

第 二 章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 第 一 節 六類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室內儲存場所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分級屬A型或B型,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其外牆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如附表二。但儲存量未達管制量五倍,且外牆為厚度三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構造者,其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得以周圍已設有擋牆者計算;周圍另設有擋牆防護者,其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列場所之安全距離得縮減為十公尺。 二、儲存倉庫周圍保留空地寬度如附表三。 三、儲存倉庫應以分隔牆區劃,每一區劃面積應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分隔牆應為厚度三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構造,或厚度四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構造,且應突出屋頂五十公分以上、二側外壁一公尺以上。 四、儲存倉庫外壁應為厚度二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構造,或厚度三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構造。 五、儲存倉庫屋頂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構架屋頂面之木構材,其跨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下。 (二)屋頂下方以圓型鋼或輕型鋼材質之格子樑構造,其邊長在四十五公分以下。 (三)屋頂下設置金屬網,應與不燃材料建造之屋樑、橫樑等緊密結合。 (四)設置厚度在五公分以上,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木材作為屋頂之基礎。 六、儲存倉庫出入口應為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七、儲存倉庫窗戶距離地板應在二公尺以上,設於同一壁面窗戶之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壁面面積之八十分之一,且每一窗戶之面積不得超過零點四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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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本辦法所稱高閃火點物品,指閃火點在攝氏一百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本辦法所定擋牆,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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