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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七目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同條款第十一目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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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