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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俸級在銓敘部銓敘審定前,其俸給依下列規定酌予借支: 一、曾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俸級人員,在原俸級或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俸級數額內借支。 二、未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俸級人員,依本法第六條規定之起敘俸級數額內借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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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