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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公務人員之俸級經銓敘審定後,應由銓敘部定期將銓敘審定合格與不合格人員分別列冊彙送審計機關依據本法第十九條查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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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