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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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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機關公務人員俸給表冊編造後,應送經人事主管人員查核,依規定支給俸給。其未經送審或經銓敘審定不合格不予任用者,或所支俸級與銓敘部銓敘審定結果不符者,人事主管人員應註明事由,送還原單位更正。 新到職公務人員已依法送審者,由各該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將送審日期及文號分別通知會計主管人員。 不依本法規定支給者,各該機關人事主管人員應報請上級人事機構核轉銓敘部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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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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