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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稱考績時得在原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指同官等內高職等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人員,考績時仍得在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俸級至年功俸最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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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