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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 第16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
第十七條
第三項所稱前二項以外之公務年資,指曾任下列各款之年資: 一、在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或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聘(僱)用之年資。 二、軍事單位編制內軍聘、軍僱或義務役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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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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