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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六條第七條所稱初任,指具有法定任用資格之人員,初次擔任各官等職務者。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轉任,指適用不同任用法規之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三者之間相互轉任者。 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稱再任,指公務人員卸職後,依法再行擔任政府機關各官等職務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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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