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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第1條

公務員進修及考察之選送,依本條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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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進修及考察分為國內國外兩種。第3條現任簡任薦任或高級委任職公務員,在同一機關繼續任職滿五年,三次考績分數均在八十分以上,兼合於…第4條國內外進修或考察人員,由各機關每年就其考績人員中,合於第三條規定者選送之;但選送國外進修或考…第5條各機關選送進修考察人員時,應於考績核定通知到達後三個月內,依規定標準擬定人選,並預擬研究科目…第6條每年應派進修考察之總員額,派赴地點或國別,主要研究科目或考察事項,由考試院會商行政院定之。前…第7條經存記准予選送進修考察人員,超過每年所定總員額時,其應派人員,得由考試院考試決定之。第8條考察期間:國內為半年,國外為一年。進修期間:國內外均為二年。國內外考察或進修人員,遇有交通上…第9條經決定派送進修及考察人員離職期間,除由原機關給予原薪外,其所需旅費或用費,在國內者由原送機關…第10條國內外進修人員,於每滿一年,應就研究所得提出報告,呈原機關核備。研究期滿之成績,並應由本人請…第11條國內外考察人員考察期滿後三個月內,應將考察結果提出報告,呈原機關核轉銓敘部備查。第12條進修或考察期滿,應回原職或另調其他與其進修或考察有關之相當職務,在三年內,不得改任其他機關服…第13條進修成績優良者,得另調較高職務;但以具有法定資格者為限。第14條遇有國際戰爭交通阻礙時,國外進修及考察人員之選送暫行停止。第15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第16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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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