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民營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暨僑外事業主管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0條
公民營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暨僑外事業主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聘僱契約書及相關文件,向 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文件其為外國文件者,主管機關得要求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第一項聘僱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雇主名稱及其營業內容。 二、應聘外國人之姓名及國籍。 三、至我國擔任該事業之職稱及工作內容。 四、每月或每年薪津及其他報酬數額。 五、預定聘僱之起迄日期。 第一項規定應檢附文件不齊全者,主管機關應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 予駁回。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公民營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暨僑外事業主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