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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暨僑外事業主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雇主因突發或緊急事故須臨時聘僱期限在六個月以內之外國人來華處理業 務上之必要工作者,得不受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之限制。 前項聘僱之申請得於該外國人接任工作之次日起三日內提出。 第一項許可期間屆滿後,雇主不得申請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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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