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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暨僑外事業主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指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具備一定之學識 、技能、專長及經驗始能從事之工作。 前項工作並以第四條事業經登記並許可之業務項目範圍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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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