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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暨僑外事業主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外國人在中 華民國境內從事契約範圍內之工作者,由訂約之前條事業或授權代理人, 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之。 前項申請工作期間在九十日以下者,得不受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之 限制;未及事先申請許可者,得於入境後七日內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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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