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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暨僑外事業主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本辦法之雇主,以下列事業為限: 一、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投資之事業。 二、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核准之事業。 三、經濟部所屬之事業機構。 四、經濟事務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五、業務性質無須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公司、外國分公司或外 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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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