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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暨僑外事業主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 業之主管係指從事下列工作之人員: 一、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投資之公司之經理人。 二、經認許之外國公司分公司之經理人。 雇主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依公司法委任為前項經理人者,得不受第八條、第 九條及第十三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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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