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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暨僑外事業主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核准之事業,由主管機關授權加工出口區管理 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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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