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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暨僑外事業主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外國人受聘僱在國內工作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相關科系之博士學位者。 二、具相關科系之碩士學位且曾任相關實際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具相關科系之學士學位且曾任相關實際工作二年以上者。 四、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並曾任相關實際工作三年以上者。 五、經專業訓練或經專業考試及格,並曾任相關實際工作三年以上者。 六、曾任受聘僱相關實際工作八年以上者。 七、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華任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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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