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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暨僑外事業主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雇主或其所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撤銷其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一、雇主停業或依法解散或喪失法人資格者。 二、受聘僱外國人之職務經解任者。 三、受聘僱外國人喪失執業資格者。 四、據以取得許可之文件或事實有虛偽者。 五、受聘僱外國人經有關機關拒絕簽證、禁止入境或限令出境者。 前項第五款之情形應由有關機關通知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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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