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 第12條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12條

承裝業僱用之專業人員異動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達第五條規定之最低人數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補足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1-1條看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