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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14條

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 一、違反第三條承裝業務範圍規定。 二、違反第十一條承裝業不得僱用未符資格專業人員規定。 三、違反第十一條之一不得以自己名義為用戶汰換管線設備規定。 四、違反第十二條未於期限內補足專業人員人數規定。 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者,除限期改善者外,併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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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