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 第14條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14條
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 一、違反
第三條
承裝業務範圍規定。 二、違反
第十一條
承裝業不得僱用未符資格專業人員規定。 三、違反
第十一條之一
不得以自己名義為用戶汰換管線設備規定。 四、違反
第十二條
未於期限內補足專業人員人數規定。 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者,除限期改善者外,併依本法
第六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處罰。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3條
看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