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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 第18條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18條
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考驗合格證明文件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連同原合格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前項合格證明文件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得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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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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