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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17條

承裝業執照遭撤銷或廢止者,自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不得再行承攬業務,其負責人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核發執照。但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四款廢止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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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