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 第13條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承裝業自行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其復業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