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 第8條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8條
承裝業執照有效期限為五年。承裝業應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檢附
第六條
規定文件及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執照;逾期未申請展延或檢附之文件未符合規定者,原執照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失其效力。 承裝業申請事項及執照登載事項有變更,依
第九條
規定申請換發者,得於依前項申請展延時併同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