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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訂定計畫舉辦各類檢查人員在職訓練,調訓 執行業務之檢查人員。 執行業務之檢查人員對於前項調訓非有重大理由不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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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