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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 第7條
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第7條
各科考試成積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各科成績均及格者,始認 定為訓練及格。但目測檢查人員術科之成績並應符合左列規定,始為及格 : 一、黑、白煙濃度之判定,其任何一題之判定值與標準值之誤差不得超過 一五%不透光率,平均誤差不得超過七‧五%不透光率。 二、行駛中車輛之車型、速記、黑煙濃度之辨別均應答對九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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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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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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