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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之訓練,類別如左: 一、目測檢查人員訓練。 二、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訓練。 三、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訓練,分為左列各類: (一) 汽油車行車型態類。 (二) 機車行車型態類。 (三) 輕型柴油車行車型態及污染度測試類。 (四) 重型柴油車行車型態類。 (五) 汽機柴油車惰轉狀態類。 (六) 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類。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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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