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 第13條

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第13條

受訓人員所需訓練費用由各薦送機關 (構) 負擔。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