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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 第2條
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第2條
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 (以下簡稱檢查人員) 之訓 練,由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託有關機構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訓練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第…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第4條
本辦法所稱之訓練,類別如左:一、目測檢查人員訓練。二、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訓練…
第5條
前條所列各類訓練之申請參訓所需證明文件之規定如附表。受訓人員須由薦送機關(構)檢具證明文件,…
第6條
各類訓練內容分學科與術科;課程、時數及考試科自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7條
各科考試成積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各科成績均及格者,始認定為訓練及格。但目測檢查人員…
第8條
各類訓練之考試、監考、成績複查及補考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9條
經本辦法各類別訓練及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各該類別合格證書。前項證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第10條
目測檢查人員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限為一年。目測檢查人員於前項合格證書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應再參加術…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訂定計畫舉辦各類檢查人員在職訓練,調訓執行業務之檢查人員。執行業務…
第1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合格證書:一、取具合格…
第13條
受訓人員所需訓練費用由各薦送機關(構)負擔。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
看 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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