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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省 (市) 為省 (市 ) 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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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