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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第8條

各類訓練之考試、監考、成績複查及補考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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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