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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4條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應包括左列員額:  一 空氣污染防制業務主管一人。  二 甲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一人以上。  三 乙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一人以上。 前項業務主管應具有甲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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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