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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5條

甲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領有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衛生工程、電機工程、機械    工程、工礦安全衛生技師證書,經講習合格者。  二 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    以上之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衛生工程、電機工程、機  械工程、大氣科學、大氣物理、環境科學、公共衛生、工礦安全衛  生、化學等相關科系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空氣污染防制工  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三 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或經教育部承認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  上之理科、工科等系 (所) 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空氣污染  防制工作實務經驗三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四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環境工  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衛生工程、電機工程、機械工程、環境  科學、公共衛生、污染防治、工業安全衛生、化學等相關科系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務經驗三年以上得有  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五 曾任乙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人員四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  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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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