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 第6條

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6條

乙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工科、理  科等科系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務經驗  一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二 公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    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  三 公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 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務經驗三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  四 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 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務經驗四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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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