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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第1條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處理公立專科以上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 教授 休假研究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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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教授,指經本部審查合格者。第3條各校專任教授連續在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服務滿七年以上,經服務學校審查通過,得申請休假從事學校核准…第4條申請休假研究前七年內經核准借調其他機關(構)服務累計未逾四年並依規定鐘點返校授課且未支鐘點費…第5條申請休假研究前七年內經學校或其他機關(構)核准留職在國內外進修考察、講學、研究之時間,於學校…第6條屆滿退休年齡延長服務之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不得申請休假研究。第7條教授休假研究人數,每所、系、科每年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不足一人者,得以一人計,所系合一者,應…第8條教授休假研究計畫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或其他委員會,依據學術需要評審通過,始准休假。各校應於…第9條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之薪給由原校照發。第10條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以專事學術研究為原則。如從事第三條規定以外之工作,應由學校有關委員會評審…第11條教授休假研究期滿返原校服務者,應於返校三個月內就從事之學術研究向學校提出書面報告,未提者或所…第12條凡經核准休假研究者,應俟返校服務滿七年後,方得再申請休假研究。分段休假研究者之返校服務年資,…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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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