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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 第11條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第11條
候選人依
第九條
規定登記後,申請增減競選辦事處或變更其地址,更換或 增減助選員者,應於候選人名單公告十日前為之。其收件截止時間,以選 舉委員會辦公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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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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