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 第9條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第9條
候選人設競選辦事處、置助選員者,應於申請登記為候選人之同時備具競 選辦事處登記書一份、助選員名冊一份,並得附送備補名冊,連同各該助 選員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印本一份,一吋正面脫帽像片 二張,送請主辦選舉機關審核,未同時繳送者視為不設置。 前項登記書及名冊於核准登記後,應通知各該候選人。登記書及名冊式樣 如附式二、三。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8條
看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