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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第9條

候選人設競選辦事處、置助選員者,應於申請登記為候選人之同時備具競 選辦事處登記書一份、助選員名冊一份,並得附送備補名冊,連同各該助 選員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印本一份,一吋正面脫帽像片 二張,送請主辦選舉機關審核,未同時繳送者視為不設置。 前項登記書及名冊於核准登記後,應通知各該候選人。登記書及名冊式樣 如附式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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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