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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第2條

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外,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 間,得在其選舉區設立競選辦事處及置助選員;亦得僅設競選辦事處或僅 置助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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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